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商标法》。新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将既有的政策导向和审查实践正式纳入法律条文,并引入了多项针对性修改,包括缩短异议期限、增加打击恶意注册的工具、以及加强对未使用商标的清理力度等。品牌权利人应予以高度关注。
新通过的《商标法》二次审议稿原文请见此处,英文翻译请见此处。
对于品牌权利人而言,最重要的变化包括:
- 异议期缩短:从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
- 防御性/未使用注册商标被撤销的风险增加;
- 增强对恶意抢注商标的打击力度,相关条款进一步扩展。
尽管许多变化在现有实践中已有所体现,但新法强调了管理部门对商标真实使用的关注,强化了对滥用申请权行为的打击。
新法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机制来打击恶意申请和商标抢注行为,同时对商标的维持、维权及实际使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其核心主旨在于促进商标的真实使用。虽然我国仍遵循“申请在先”原则,但修订后的法律更注重确保商标注册与真实的商业活动相匹配,而非仅仅为了防御,更非为了投机。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12月27日发布的前一版修订草案(即“2025年修订草案”),请参阅我们此前发布的相关评述,链接见此处和此处。2025年12月27日发布的修订草案中的多数修改意见已被纳入2026年6月的最终版,实质性变化相对较少。以下重点列出品牌权利人需关注的关键点。
1. 品牌权利人需关注的关键要点
- 明确“数字和网络使用”效力(第2条): 2026年6月的最终版中商标使用的定义明确涵盖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开展的活动。这确认了电子商务、数字营销及社交媒体活动均可构成有效的商标使用。此项修订主要是对现有审查与执法实践的规范化,而非引入全新的概念。 (新增内容)
- 异议期缩短(第36条): 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品牌权利人应加强商标监测、优化内部决策流程,以确保及时提出异议。此举旨在提高注册效率,降低恶意申请人利用异议期进行策略性拖延的可能性。 (与2025年修订草案第35条基本相同)
- 新增打击恶意申请理由(第19条): 若商标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提交,或“并非出于使用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可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或宣告无效。商标管理部门和法院在处理商标囤积及恶意申请的实践中,已经在适用这些理由,但将其纳入《商标法》,为这类执法和司法行动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与2025年修订草案第18条基本相同)
- 强化诚实信用与反滥用原则(第9条): 明确禁止滥用商标权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一步强调了商标的诚信注册、使用和维权。 (与2025年修订草案第9条基本相同)
- 引入动态商标(第14条): 新法明确承认动态标志可作为商标注册,反映了数字品牌及非传统型商标的重要性。使用动态标志及其他数字品牌资产的企业应考虑补充申请注册。然而,仅具有功能性、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动态效果不得注册为商标。 (与2025年修订草案第14条相同)
- 恶意申请直接处罚(第54条): 申请人若实施恶意申请行为,除申请被驳回或注册无效外,还将面临最高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将处罚写入《商标法》本身,表明商标管理部门将更频繁地适用此类处罚。 (与2025年修订草案第53条基本相同)
- 加大误导性使用处罚(第56条): 误导性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会面临高达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则最高可处以2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如果逾期不改正,还可能导致该注册商标被撤销。尽管在以往的实践中,针对误导性使用的处罚并不常见,但随着明确的法定处罚条款正式出台,预计监管机构将在相关案件中加大审查和执法力度。 (新增内容)
- 未使用商标面临更大风险(第57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依职权主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或已成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这反映了官方清理商标囤积的决心。拥有防御性注册的权利人应仔细审查商标资产组合,并保留使用证据。 (与2025年修订草案第56条基本相同)
- 公众举报机制(第70条): 任何个人或实体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误导性商标使用或侵权行为,此举为商标维权开辟了新的渠道。 (新增内容)
- 更灵活的中止机制(第41条): 若案件审理结果取决于其他法院或行政机关的裁决,管理部门 “可以” (而非“应当”)中止程序。这赋予了审查机关更大的灵活性,这也与现行实践基本保持一致。 (该条款与2025年修订草案的第40条基本保持一致,唯一的区别在于立法机关将前者中的“应当”替换为了“可以”)
- 调整“一年禁注期”(第49条): 缩小了现行法律中一年“禁注期”的适用范围。新规定下,一年限制仅适用于商标权利人主动注销注册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自撤销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将不予核准。这意味着,通过无效宣告、不使用撤销等程序成功清除障碍商标的申请人,将能更快地获得注册,无需等待一年。 (与2025年修订草案第48条相同)
- 强化驰名商标保护(第21条、第63条): 加强对已注册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特别是允许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获得保护。 (与2025年修订草案第20、62条基本相同,仅作了细微的修订)
- 境外恶意行为规制(第69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应请求确认商标之驰名状态,以供境外法律程序使用。同时,对恶意商标行为的监管亦扩展至境外商标事务,凡在为国内客户办理海外商标申请中采用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之主体(通常为商标代理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该条款之出台,旨在助力中国品牌于海外注册及维权程序中获得支持。 (新增内容)
- 扩展合理使用抗辩(第73条): 商标权利人不得阻止对他人的商标进行善意的指示性使用(如说明产品用途、消费对象、真实来源等),前提是不造成混淆。 (与2025年修订草案第70条相同)
- 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第65-68条): 提高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规义务和处罚力度。对代理机构最高罚款提高至20万元(原10万),对个人从业人员最高罚款提高至10万元(原5万)。 (与2025年修订草案第64-67条基本相同)
- 打击恶意诉讼(第81条): 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可予以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该条款旨在遏制滥用诉讼,但其具体的适用范围、以及针对恶意商标注册人相关纠纷的适用情况,仍有赖于未来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在2025年修订草案第78条基础上修改)
2. 对品牌权利人的实务建议
- 审查商标资产组合: 识别休眠不用的商标,保留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包括线上和线下证据),制定应对“撤三”风险的预案。
- 重新评估申请策略: 确保商标申请反映真实的商业需求和潜在需求,对防御性注册策略保留相应的支持证据。无正当商业理由的过度申请可能招致行政处罚。
- 规范商标使用: 审查广告、包装及电商渠道的商标使用情况,确保商标的实际使用与注册商标核准的范围及方式保持一致,降低因误导性使用而引发投诉、监管审查或处罚的风险。包括避免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图样存在字体、艺术化设计、颜色、附加文字、图案及排列方向等方面的实质性差异。
- 防范通用名称化: 若商标有沦为通用名称的风险或频繁遭遇他人的合理使用,品牌权利人应考虑采取更为积极的维权措施,强化商标的显著性及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包括妥善保存充分的使用证据等。除了尽可能将他人的合理使用限制在最低限度外,品牌权利人还应考虑对容易导致混淆或可能导致商标通用化的他人商标申请提起异议和/或无效宣告程序。持续的维权行动与规范的商标使用,将有助于降低商标被认定为通用名称的风险,并降低在新法下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由进行抗辩的可能性。
- 保护非传统商标: 使用动态标识、数字品牌要素或其他动态数字资产的企业应评估是否需要补充申请注册。
- 留存知名度证据: 市场知名品牌的权利人应保存商标使用和知名度的证据,特别是为海外维权做准备。
- 持续打击恶意注册:如果情况适用,品牌权利人应在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积极主张被异议/被无效的商标系通过“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或“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注册。鉴于新法对恶意申请加强了审查力度,品牌权利人不妨重新评估那些此前未能以“恶意”为由成功撤销的问题商标,评估是否具备采取新行动的可行性。尽管新条款的具体适用范围仍在逐步明确中,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申请人的真实意图与合法的商标使用背道而驰,新法可能会为打击此类注册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且当前的恶意认定要素可能会被追溯适用。
- 关注代理机构的合规情况: 新法扩大了对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为应对恶意商标申请提供了新的途径,即追究协助此类行为的代理机构的责任。如适用,我们可以向地方主管部门针对这些代理机构提起投诉。
3. 2026年最终稿在2025年修订草案基础上的修改
2025年修订草案侧重于引入结构性改革,例如缩短异议期以及加强对商标囤积行为的打击,而2026年最终稿则通过引入更广泛的监管权力、更高的行政处罚力度,以及为商标权利人和从业人员增设额外的合规义务,进一步强化了执法力度。
关于2026年最终稿与2025年修订草案的不同之处,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 文章 | 主要修改 |
| 2 | 明确认可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使用商标。 |
| 15 | 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范围扩大,涵盖中国共产党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元素。 |
| 16 | 明确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依照专门的法律法规执行。 |
| 41 | 将2025年修订草案中的准强制中止审查机制,替换为更具灵活性的自由裁量机制。 |
| 56 | 增设了对误导性使用注册商标的处罚规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违法经营额的五倍(适用于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情形);若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最高罚款可达2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将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该条款旨在防止误导性使用注册商标,从而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成分、产地或特征产生误认。 |
| 69 | 允许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商标在中国的驰名状态,为品牌权利人在海外商标注册及维权程序提供支持 。将恶意商标规制的范围延伸至境外事务。在中国境内委托人办理境外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事宜时,使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的相关人员(推测为代理机构),可能会受到新《商标法》的处罚。 |
| 70 | 针对误导性使用商标及侵权行为,设立了正式的公众投诉与举报机制。 |
| 78 | 明确了未使用注册商标抗辩的使用证据的时间计算基点,即以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前的三年内,而非2025年修订草案中规定的诉讼提起之日前三年内。 |
总结
2026年《商标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近年来的政策和实践的法典化,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商标真实使用、遏制恶意申请与囤积、以及商标全链条管理的关注。对于众多品牌权利人而言,最具实际影响的变革可能包括:异议期的缩短、对不使用商标的审查力度加大,以及打击恶意申请可用工具的持续扩充。
不过,许多修订条款的实际落地效果,将取决于未来出台的配套实施条例、审查指南及司法解释。各方应特别关注关于恶意申请处罚、境外使用驰名商标的确认、依职权撤销、审查中止以及使用证据等新条款的具体适用。在新法于2027年1月1日正式生效前,品牌权利人可以重新审视自身的商标申请策略,强化商标监测机制,妥善留存真实使用证据,并对不使用的商标进行重新评估与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