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5年12月2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East IP对此发表了白皮书(参见此处)。
公众意见征求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10日,该法律预计将于2026年中期至下半年正式颁布实施。
概述
2025年《商标法修订草案》基于现行商标法律制度框架作出适度调整,整体上有利于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值得关注的内容包括:提高对明知或应知申请人恶意、仍然协助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罚款额度;以及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力——新的机制有望更有效地打击大规模恶意抢注的行为。
然而,该草案并未采纳国知局在2023年修订草案中提出的一些更强有力的反抢注措施,亦未能有效解决品牌权利人当前面临的若干核心关切问题:例如,国知局拒绝接受共存同意函,以及近期审查员越来越多地基于各类绝对理由驳回商标申请的情况。
主要拟修改内容摘要
1. 加强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
- 第十八条 将现行实践纳入成文法,明确商标局可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商标申请。该条款主要针对商标抢注者,但也可能影响品牌权利人出于防御目的的合法申请。
- 第五十三条 规定,对造成不良影响的特定恶意申请行为(如申请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摹仿驰名商标、未经授权抢注他人商标,或代理人未经授权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等),可予以警告并处以最高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现行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上限为1万元)。
- 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七条 大幅提高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的恶意、仍然协助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可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 第七十条第(三)项 新增关于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范围的说明性文字。从表面上看,该表述旨在将现有政策纳入成文法,但目前尚不清楚全国人大是否有意在特定情形下扩大或限缩“正当使用”的适用范围。
2. 引入“故意”标准:
- 第二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 将涉及抢先注册及损害赔偿认定中的“恶意”一词替换为“故意”。此项措辞调整似乎意在与其他中国法律(如《民法典》)保持一致,并非要改变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3. 程序性调整:
- 第三十五条 拟将异议期从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此举虽可加快注册流程,但压缩了异议人开展调查及获取专业意见的时间。若该条款最终通过,我们预计异议人仍将享有现行制度下自首次提交异议申请日起三个月的补充期,异议人可在补充期内提交详细理由和证据。
- 第四十条 明确规定,在等待关联案件的结果时,对商标异议、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一般”应当中止审理。但同时规定,法院裁判应以“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这可能限制行政诉讼后期对情势变更的考量。
- 显著放宽现行“一年隔离期”规则。现行《商标法》下,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核准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新申请。草案拟仅对“自愿注销”的情形施加一年限制。原注册人主动注销其商标后重新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不再受一年限制。
4.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 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二条 允许未注册商标被确认为“驰名商标”,并可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这是现行《商标法》所不允许的。
5. 其他值得注意的修改:
- 第十四条 新增“动态标志”作为可注册商标的新类型。
- 第五十六条 对误导性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增设罚款,并授权国知局主动撤销已成为通用名称的商标,或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
- 第七十三条 赋予商标执法部门在调查过程中保全证据的权力。
2023年修订草案中未被采纳的重要提议
2025年修订草案未包含2023年修订草案中的若干争议性条款,例如:对所有注册商标强制五年使用确认要求;禁止就相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重复提交申请;强制转让机制,将被宣告无效的抢注商标直接转移给真正的权利人;设立绕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加速异议上诉程序;明确规定对恶意注册人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权利密切关注的其它问题
EAST IP的白皮书建议,最终审议通过的法律文本增设下述内容:
- 明确规定受害人可向恶意申请人主张民事救济(例如追偿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 授予法院发布临时禁令以制止恶意申请的权力;
- 在合理条件下,允许接受与在先近似商标权利人达成的共存协议;
- 制定条款,便于在严重商标侵权案件(包括所有假冒案件)中获得临时禁令;
- 赋予法院及行政执法部门相应职权,可责令电商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包括通过“群搜索”方式识别关联的线上卖家账户;
- 保障当事人在异议及撤三程序中查阅证据和质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