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t IP助力国际即时通信巨头商标异议成功,精准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

East IP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为全球知名的即时通信企业,其核心商标及字号在第9类(软件)、第38类(通信服务)、第42类(技术服务)等关键类别上已在中国获准注册。被异议人为一家工程顾问公司,在第20、22、37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核心商标、字号完全相同的被异议商标。经调查发现,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同时系涉案商标代理机构的投资人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从业人员;且被异议人网站展示了异议人商标及软件产品,并自称提供与异议人软件相关的服务。据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代理机构借助关联公司名义提出申请,意在规避法律规制。被异议人的行为应被视为代理机构自身的行为。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评析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作为禁止商标代理机构抢注的条款,文义并不艰深,但在实践中适用难度较大,核心症结在于主体认定——即何种主体可被视为代理机构并受该条款规制。自2013年修法增加代理机构行为规范以来,具有专业优势的代理机构在实际商标申请中,极少直接以自己名义在非第45类服务上注册商标,而是转而借助其他主体名义提交申请,使得该条款的适用难度进一步加大。

本案正是典型例证。被异议人系一家工程顾问公司,其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集中于第7、20、22、37类(机械设备、建筑修理等),表面与其经营范围吻合;涉案商标的代理机构显示为一家地方性代理机构,其字号与被异议人字号亦无重合。案件一度难以找到突破口。代理人秉持高度勤勉,全面调取了两家主体的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联系方式等资料,发现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与代理机构投资人姓名相同,被异议人登记的电话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代理人电话一致,且两主体均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可以高度盖然性地认定,两主体由同一人实际控制,系关联公司。

然而,证明关联关系本身尚不足以直接适用代理人抢注条款。代理人进一步发现,被异议人网站不仅展示了异议人的商标及软件服务内容,其域名可识别部分亦与异议人商标高度近似。此外,尽管该工程公司无其他恶意注册记录,但涉案代理机构曾有过零星抢注行为,并在其公众号上对在先权利人进行过介绍;更关键的是,被异议人与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标识存在重合,且两主体间曾发生商标转让。

综合上述证据,代理人据此主张,被异议人与代理机构在商标申请行为上存在混同,具有抢注的合意,以被异议人名义申请实质上是为规避商标法规制,符合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条件。该主张最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

本案中,代理人以高度的专业敏感度和深度的调查取证,锁定了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事实,并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将“同一控制”、“规避意图”、“行为混同”等事实要素,与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要件精准对接。这一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充分的说理,不仅获得了审查机关的认可,也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范例。

East IP律师袁玓李佳彤全程为本案提供了服务。

Related News

近日,East IP资深顾问张震宇(Austin Chang)受台湾专利师公会(Taiwan Patent Attorneys Association,简称“TWPAA”)邀请,在中国台北为该会线下和线上专题讲座主讲“中国商标法2026修改及最新商标相关案例”。本次两小时讲座由该会专利师在职进修委员会及商标实务委员会共同主办,吸引近百人报名参与。...

潮涌湾区,风正扬帆。East IP非常高兴地宣布,何华玲律师与凌美施律师近期以合伙人身份加盟East IP广州办公室(其执业关系迁移及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这将有力提升East IP在知识产权诉讼、涉外维权及品牌保护领域的综合服务能力,为区域办公室的业务发展注入新力量,是East IP为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布局、加码广东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举措。 立足湾区,深化华南战略布局 广东作为中国制造业大省和外贸强省,汇聚了大批世界级品牌企业与创新型科技公司,同时也是全国知识产权纠纷最为活跃、案件量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入推进,区域内创新要素加速集聚,企业“走出去”步伐持续加快,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广东法律服务市场已成长为全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最具活力与潜力的高地。 East IP已在广州、香港设立办公室,构建起覆盖大湾区核心城市的一体化服务网络。何华玲律师与凌美施律师的加盟,正是East IP进一步扎根广东、贴近客户需求的关键落子。两位律师长期执业于广东,兼具国际视野与本土实战智慧。 East IP Team 在加入East IP之前,何华玲律师拥有15年知识产权诉讼经验,擅长商标、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等疑难复杂案件。经办多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及行业协会典型案例:海天商标案获最高院优秀案例三等奖;华酷发明专利案写入最高院《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美国某时尚集团跨境电商售假案入选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年度典型案例。高判赔业绩突出,代理海天装潢两案共判赔2400万元,史密斯商标案二审改判800万元(全额支持),小天鹅商标案判赔520万元,蒙娜丽莎商标案二审改判320万元(全额支持),鹰牌商标案判赔300万元,某餐饮品牌商标案庭前和解300万元。曾获全国律协知产委“十佳论文”、IPR Daily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律新社2025年特别推荐杰出合伙人100佳、佛山市律师协会“30年30案”等荣誉,任佛山市律师协会知产委主任。 在加入East IP之前,凌美施律师长期从事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自2003年起深耕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拥有22年丰富经验,为超过100家世界及国内知名品牌提供法律服务,业务覆盖知产反假冒事务、涉外知产诉讼、跨境电商侵权治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海关保护及惩罚性赔偿等领域。代理的海南自贸港跨境电商售假系列案被列为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惩罚性赔偿领域成果显著,拥有5件成功案例,代理德国某化工公司2022年度获4件高额惩罚性赔偿判决(单案321万元);代理轻奢品牌,成功对网店售假者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在实刑4年、罚金210万的基础上,民事诉讼中成功请求惩罚性赔偿1倍,判赔608万元。现任INTA反假冒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协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委员,入选广州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 扎根湾区,链接全球。何华玲律师与凌美施律师的加盟,不仅是East IP深化华南布局、强化涉外服务能力的关键一步,更是彰显了East IP以顶尖人才驱动专业发展的坚定决心。两位合伙人将依托East IP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与国际化平台优势,在知识产权诉讼与涉外保护领域持续深耕,为客户提供更具前瞻性与竞争力的法律服务。面向未来,East IP将继续以专业之力守护创新,以全球视野服务客户,汇聚更多卓越人才,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注入持久动能。

...
近日,East IP受爱奇艺委托,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就争议域名nadou.org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投诉。专家组经审理后作出有利裁决,裁定将该域名转移至爱奇艺名下。本案的成功不仅清理了仿冒域名,切实维护了爱奇艺的合法权益,还为中文品牌在跨国域名争议中如何有效举证与维权,提供了具有探索意义的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