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
”商标(下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再审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该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从而撤销二审判决、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复审决定。东权律师代理诉争商标申请人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下称“罗思柏丽”),在本案再审中成功逆转,获得再审胜诉。
案情回顾
罗思柏丽属于富邑葡萄酒集团。“TREASURY WINE ESTATES”是富邑葡萄酒集团的对应英文名称。
2021年6月,罗思柏丽在第43类酒吧和咖啡馆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就诉争商标申请领土延伸至中国。
2021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经过驳回复审、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从而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诉争商标中的“TREASURY”有财政部之意,其整体可译为“财政部葡萄酒庄园”,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再审胜诉:不良影响认定被逆转
在再审程序中,东权律师进一步从以下方面充分论证诉争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
1、诉争商标是一个上下结构的图文组合商标。“TREASURY”具有多种含义且常用含义并非财政部。根据中国公众的通常认知,不会将“TREASURY WINE ESTATES”与“财政部葡萄酒庄园”对应起来,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英文名称并不包括“TREASURY”。
2、罗思柏丽名下已经有多件与诉争商标标识完全相同或者完整包含诉争商标文字部分“TREASURY WINE ESTATES”的商标在多个类别上获得注册,被诉决定违反了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
3、诉争商标中的“TREASURY WINE ESTATES”是罗思柏丽母公司富邑葡萄酒集团的对应英文名称,经过富邑葡萄酒集团旗下各个公司的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TREASURY WINE ESTATES”已经与“富邑葡萄酒集团”产生稳定的对应关系,并被中国的消费者所普遍知晓。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罗思柏丽的再审申请理由,认定诉争商标标志为“
”,由上方的盾形徽章及下方英文文字“TREASURY WINE ESTATES”组成。“TREASURY”一词常被翻译为“财富”“珍品”“宝库”等,我国公众不易将诉争商标误识别为政府部门开设的葡萄酒庄园,且经过富邑葡萄酒集团旗下各公司长期使用、宣传,“TREASURY WINE ESTATES”已经与“富邑葡萄酒集团”产生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故诉争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案件启示
在当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常以“不良影响”条款或“误认”条款驳回商标的情况下,本案再审判决的认定思路对处理以这类绝对理由驳回的案件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在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应以中国公众的通常认知,充分考虑涉案商标的构成、注册历史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判定。简单的以词典解释确定商标的含义,既脱离了中国公众的通常认知视角,也与商标作为商业标记、需要在商业使用中发挥作用的实际相违背。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和平律师、律师马洪为本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律师尹洁也提供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