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客户在诉讼中成功撤销“Befull奔富”商标

East IP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至此,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北京某公司(下称“北京公司”)对第三人广东某公司(下称“广东公司”)“Befull奔富”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撤销案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未获得支持的情况下,在诉讼中获得胜诉判决。

基本案情

Befull奔富”系广东公司2011年注册在家具等商品上的商标。东权代理北京公司对诉争商标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经过撤销及撤销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均认定广东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与发票、产品图片及相关视频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据此决定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北京公司不服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在复审阶段对证据真实性明确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核查证据原件,径直采信广东公司的证据,程序上存在错误。同时,广东公司提交的发票未显示诉争商标,在广东公司在“家具”商品上存在多件商标的情况下,其证据无法指向诉争商标、证明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纳了北京公司的意见,支持了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广东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在北京公司明确对广东公司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核对证据原件,程序上存在不当。广东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即使广东公司提交的发票的真实性经核验能够确认,但发票上未显示诉争商标,同时考虑到广东公司在“家具”等商品持有多件商标,其证据无法唯一指向本案诉争商标。因此,广东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知乎产品未包含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案件亮点

东权律师在本案中对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挑战技巧和策略,为今后类似的案件可以提供借鉴。具体而言:

证据关联性挑战策略:本案中,东权律师充分挖掘广东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注册有多件商标的情况,并据此主张在发票未显示商标、其他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且无法对应的情况下,广东公司的证据无法对应是诉争商标的使用。法院也采纳了东权律师的意见。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和平律师、律师马洪、闫景田等为本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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