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国际酒店巨头,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两审完胜

East IP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美国Ritz-Carlton公司诉天津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Ritz-Carlton公司在一审、二审程序中获得全面胜诉。

基本案情

原告Ritz-Carlton公司是全球知名豪华酒店服务提供商,其“丽思卡尔顿”及“RITZ-CARLTON”中英文商标早在1999年、2000年即已在酒店服务类别获准注册,并长期许可关联公司在中国经营冠名酒店。

被告成立于2012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管理等。其在天津经营“丽斯尔顿大酒店”,并在酒店招牌、内外装潢、用品、微信公众号及相关网站等场所广泛使用“丽斯尔顿大酒店”、“The Lis Eaton Hotel”等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丽思卡尔顿”与“RITZ-CARLTON”商标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显著的识别性,且经原告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1. 商标侵权成立:被告在相同酒店服务上使用“丽斯尔顿大酒店”、“丽斯尔顿大酒店 The Lis-Eaton Hotel”等标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虽曾辩称使用其“丽斯尔顿”注册商标,但该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且被告在无效后仍持续使用,具有明显主观过错。
  2. 不正当竞争成立:“丽思卡尔顿”为臆造词,显著性较强,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选用音译汉字作为企业字号时,负有合理避让原告知名商标/商号的义务,但其仍选用与之高度近似的“丽斯尔顿”,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意图。该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审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丽斯尔顿大酒店”、“The Lis Eaton Hotel”等被诉侵权标识,并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律师评析

针对被告辩称英文标识“The Lis Eaton Hotel”与“RITZ-CARLTON”英文标识差异显著,东权商标团队系统梳理并提交了大量证据,论证了原告中英文商标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及较高知名度,进而主张“Lis Eaton”刻意对应“丽斯尔顿”,而“丽斯尔顿”与“丽思卡尔顿”高度近似,通过层层递进论证,成功构建起“The Lis Eaton Hotel”标识摹仿原告“RITZ-CARLTON”商标的逻辑链条。法院最终采纳该论证,认定英文标识亦构成近似并存在混淆可能性。

面对被告以长期经营亏损为由、意图降低判赔额的主张,团队深度挖掘并充分举证被告注册使用侵权标识及企业名称的主观恶意,并有力呈现原告商标的强大市场价值。同时,还提交了全国星级饭店统计报告及同级别酒店上市公司年报,论证被诉酒店的星级定位,主张应参照同等星级酒店的出租率及利润率计算赔偿。最终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重点考量了原告商标/商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持续时间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

此判决彰显了法律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惩戒和对高知名度品牌的强保护导向,对同类案件中权利人维权及赔偿额判定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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