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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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明确“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此举有助于促进产品细节的设计创新,特别是在产品设计比较成熟、外观设计的改进空间较小的领域。

经过近三年的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实践和总结,2024年1月起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包括对相关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下文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相关事宜进行简要介绍。

一、什么是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局部外观设计

局部外观设计是针对完整产品的某一局部做出的创新设计,其与普通外观设计一样需要以产品作为载体。局部外观设计中的局部应能够在产品上形成一定的独立区域,并占据产品的一定的实体空间,其既可以是完整产品的可以分离的部分,也可以是完整产品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局部外观设计在视觉上是由具有相对完整设计特征的设计单元构成。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中关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明确列出以下两种局部外观设计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1. 不能在产品上形成一定的独立区域,或者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的局部外观设计。例如水杯杯把的一条转折线、任意截取的眼睛镜片的不规则部分;
  2. 要求专利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仅为产品表面的图案或者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设计。例如,摩托车表面的图案。

二、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产品名称和图片或者照片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应当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申请的特殊规定: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产品名称需要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体产品,而不能仅是整体产品,或仅是请求保护的局部,例如“汽车的车门”, “手机的摄像头”。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在完整产品的视图中用实线与虚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对于整体产品中不要求保护的部分可以采用虚线、半透明涂覆、不同色彩等方式来区分,并在简要说明中予以说明。

以下给出以不同方式在局部外观设计申请的图片或照片中区分要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的示例。

示例1. 产品名称为“牙刷的刷柄”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被棕黄色半透明涂敷的刷毛部分为不要求保护的部分,刷柄部分为要求保护的部分。

示例2. 产品名称为“电动螺丝刀手柄的主体部”和“鞋的鞋底前部饰件”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采用实线和虚线来区分要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

示例3. 产品名称为“汽车侧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采用不同颜色来区分要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其中红色覆盖以外的区域为局部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部分。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后的修改和分案事宜

专利申请提交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普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样,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申请人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规定。在判断申请人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时,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图片上或者照片中已有表示,或者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认为修改没有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无论将整体外观设计修改为局部外观设计,还是将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整体外观设计,亦或将整体产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另一局部外观设计,只要修改后的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内,或者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就属于不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范围的修改1.

此处,提醒申请人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三种情形的修改,如果是申请人在超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日起2个月的主动修改期限所做出的,那此类修改不能被视为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从而不予接受。

在分案申请的情况下

对于上述三种情形,审查指南明确规定:

  • 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 原申请为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整体或者其他局部的外观设计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在审查指南进行上述规定的前提下,申请人是否可以通过先行提交分案申请,再进行主动修改的方式,从而实现将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在分案申请中保护,或将局部外观设计的整体外观设计在分案申请中保护的目的,有待在专利实践中进一步验证。

四、结语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细化和完善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过程,对申请人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过程提供了详尽的指导,有助于促进设计创进一步发展。在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方面,目前尚无涉及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典型和指导案例。

在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规则框架之下,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局部用途以及局部占整体的位置和比例关系这两个要素如何适用,还需要在更多的案例中进行讨论和总结。

By 柳春雷

尾注:

  1.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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