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易富公司和澳大利亚南社公司(以下合称“原告”)诉上海奔富公司、东方明日公司、曾氏文化公司、曾某、熊某等(以下合称“被告”)就涉及“奔富”品牌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生效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上海奔富公司、东方明日公司和曾氏文化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七千余万元,曾某和熊某应在4997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是继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中以“奔富酒园”商标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而无效该商标后,中国法院在民事案件中进一步对使用“奔富酒园”等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的有力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