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权律师代理富邑葡萄酒集团在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中成功获得惩罚性赔偿共计七千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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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易富公司和澳大利亚南社公司(以下合称“原告”)诉上海奔富公司、东方明日公司、曾氏文化公司、曾某、熊某等(以下合称“被告”)就涉及“奔富”品牌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生效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上海奔富公司、东方明日公司和曾氏文化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七千余万元,曾某和熊某应在4997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是继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中以“奔富酒园”商标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而无效该商标后,中国法院在民事案件中进一步对使用“奔富酒园”等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的有力打击。

案情简介

原告隶属于富邑葡萄酒集团,是世界最大的葡萄酒集团之一,旗下拥有几十个世界知名的葡萄酒品牌,包括PENFOLDS(奔富)、GRANGE(葛兰许)等。PENFOLDS葡萄酒被人们看作是澳大利亚红酒的象征,也被称为澳大利亚葡萄酒业的贵族,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以“奔富”作为其对应的中文品牌。PENFOLDS/奔富葡萄酒在中国葡萄酒市场上广受赞誉,已有多份生效判决认定原告的“PENFOLDS”和“奔富”商标为葡萄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东方明日公司于2012年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奔富酒园”商标。原告于2016年对该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经历行政审查、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历时六年获得胜诉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认定“奔富酒园”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予以宣告无效。东方明日公司的关联公司曾氏文化公司也自2012年开始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系列“RUSH RICH”商标。原告对系列“RUSH RICH”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经历行政审查和/或诉讼一、二审程序,系列“RUSH RICH”商标被认定与原告的“奔富”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或被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予以宣告无效。

除了注册“奔富酒园”“RUSH RICH”商标外,被告集团还持续广泛经营“奔富酒园”“RUSH RICH”葡萄酒。在初步扫清被告注册商标的障碍后,就被告在葡萄酒经营中使用“奔富酒园”、“RUSH RICH”商标,上海奔富公司以“奔富”为企业字号从事葡萄酒经营业务等行为,原告于2023年初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上海奔富公司、东方明日公司和曾氏文化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且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共计赔偿7000余万元。在计算赔偿基数时,法院根据东方明日公司自身在“奔富酒园”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件中提交的材料作为依据计算销量。曾某和熊某作为曾氏文化公司的股东,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且裁定财产保全后将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降低到3万元,且未依法履行减资程序,一审法院据此判定曾某和熊某应在减资范围内(即4997万元)对曾氏文化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亮点

本案是原告打击被告集团知识产权侵权的收官之战。此前,针对被告集团在商标注册层面的抢注、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全方位摹仿等行为,原告在境内外进行了持续十余年的打击。据不完全统计,针对被告集团的行为,原告采取无效、异议等行政程序近两百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一百余次。本案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判决被告承担高达7000余万元赔偿,使被告最终为其侵权行为付出了代价。

本案涉案主体广、关联案件多、背景复杂、证据量大,东权律师在细致全面梳理案件脉络的基础上,制定了周全的诉讼策略,进行了扎实的证据搜集、充分的证据展示和严密的法律论证,最终获得了两审法院的支持。

东权律师有效的协调了针对被告商标的行政打击程序和民事侵权打击程序,并在本案中充分利用了东方明日公司和曾氏文化公司自身在商标行政案件中提交的证据,以证明被告各主体分工合作、共同侵权,其案涉侵权产品种类多、侵权范围广、侵权持续时间长、销售额巨大、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十分严重,成功让法院支持了我们惩罚性赔偿主张及基于被告自身提交的证据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的主张。

案件进展过程中,原告持续监控被告的行为,在发现被告曾氏文化公司大幅度减资且未依法履行减资程序后,向法院申请追加其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减资范围内(即4997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过充分论证,原告的上述主张成功获得法院的支持。

此外,本案还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包括共同侵权、诉讼时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年限、重复诉讼等。针对被告的抗辩,东权律师仔细研究法律、在案证据以及在先案例,进行了清晰、有力的论证和说理。最终法院采信了原告的意见,驳回了被告的抗辩,并明确认定为先行解决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所采取的无效宣告程序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向前推算三年的规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前提。

本案既彰显了富邑葡萄酒集团不遗余力、持续投入以维护其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决心,也充分展示了中国法院通过落实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平等保护国内外主体利益、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力度和一贯性。本案判决涉及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讼时效中断、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年限、共同侵权等问题,对后续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静文、杨和平,律师马洪为本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合伙人贾茹,律师尹洁、谈佳英、闫景田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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