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并执行加州民事判决

East IP

以下案例摘要改编自厦门海事法院涉外审判庭庭长陈延忠(Chen Yanzhong)于2025年7月30日在公众号“国际商法”发表的一篇文章。

原文见: https://mp.weixin.qq.com/s/uzinqmm0OUuM8du_lWKZRw。.

East IP有关案情的简介

2024年10月,中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并执行了一份美国加州法院判决。该判决认定被告(一名美国籍自然人)承担民事欺诈责任,并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7,300余万美元。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包含了更为明确的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民事判决的规定。无锡市中院的这一判决紧随其后。自从相关修订生效后,其他的中国法院也以此为基础承认及执行了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但都不及无锡案件的影响力。

迄今为止,尚无公开案例显示中国法院承认及执行美国法院所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判决。但无锡市中院的判决使得许多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开始思考当侵权人的财产位于中国时,是否应尝试在美国提起诉讼。目前讨论的问题包括:

  • 中国法院是否一定会尊重,并承认和执行美国判决? 

    如下文所述,该裁定在作出前已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因此,就此而言,仍有理由持乐观态度。
  • 中国法院是否会拒绝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

    仍待观察。原则上,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涉及美国法院作出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时并不存在系统性障碍。事实上,针对外观法院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在2019年,中国法院就曾承认并执行过一份涉及商标侵权的韩国法院的判决。不过,中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会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包括在请求承认和执行时的双边关系状况。此外,在申请人知识产权注册的有效性受到质疑的情况下,不予承认和执行的风险可能会大大增加。
  • 中国法院是否会拒绝承认和执行基于简易判决作出的美国判决,尤其在中国被告未参与诉讼、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

    仍待观察。但中国现行规则和政策并未排除这种判决可获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
  • 为确保中国法院不会依据《海牙公约》中关于向被告送达程序瑕疵的相关规定而拒绝执行,最佳做法是什么?

    事实上,确保严格依照《海牙公约》进行送达是至关重要的。由于个案情形不同,在进行送达之前应寻求专业建议,以确保送达程序同时遵守美国法和中国法的规定。

关于针对中国境内的侵权人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实践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但East IP仍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尝试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基于三点考虑: 

  • 试点案件是了解中国法院是否愿意提供此类保护及理解其限制的最有效的途径;
  • 如果成功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最终获得赔偿款的可能性较高,因为中国被告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中国法院可对其适用“失信惩戒”等措施;
  • 此类案件的威慑作用可能相当显著,尤其是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中国未注册对应权利,或缺乏基于中国权利在中国提起诉讼所需证据的情况。

同时,读者可参考陈法官的文章,了解中国法院在未来类似案件中可能的裁判倾向,这也有助于选择适当的案件并准备承认和执行案件的申请材料。


案例摘要

案情背景

申请人:             

无锡洛某公司(以下简称“洛某公司”)、黄某;

被申请人:

李某(自然人,美国国籍)、TA有限公司(原名“标准公司”,以下简称“TA公司”)。

本案源于申请人洛某公司、黄某与被申请人李某、TA 公司之间的商业纠纷:

  • 黄某出资在美国加州设立了标准公司(即TA公司),由李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
  •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实现盈利,但李某长期欺骗黄某,谎称公司盈利不足以分红,并以美国税法为由建议将利润保留在公司内;
  • 与此同时,李某及其配偶却通过工资及股息方式从公司获取了数千万美元的收入;
  • 数年后,李某决定私下出售公司并独占收益。为此,李某伪造相关文件,将黄某的投资款在公司账目上记录为一笔贷款,并谎称黄某的股东身份仅为借贷关系。最终,李某向收购方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以超过4400万美元的价格将公司的全部资产售出;
  • 直至2010年,黄某才从第三方获悉公司已被李某出售。

2016年7月12日,美国加州圣马特奥郡高等法院就本案纠纷作出了第50238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美国判决”),裁定李某及TA公司赔偿洛某公司876,315美元,并赔偿黄某72,560,730美元,合计73,437,045美元。

李某不服,上诉至加州上诉法院。2019年6月25日,上诉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李某又向加州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该申请于2019年9月11日被驳回。至此,美国判决成为终局生效判决。

因李某未履行美国判决且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美国判决。

无锡法院裁定及理由

经审查,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2020)苏02协外认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并执行美国判决。

一、关于互惠关系的认定

无锡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额规定,在没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依据互惠原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美国法院(包括加州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以及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先例,足以证明中美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李某抗辩称,申请人提交的先例中,美国法院完全是以美国《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作为执行中国判决的法律依据,并未对互惠问题进行阐述的意见,因此不足以认定中美之间存在稳定、长期的互惠关系。

无锡中院裁定认为,认定互惠关系的关键在于外国法院是否存在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而无需苛求其在具体裁判中所依据的国内法条款。

二、关于美国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

李某主张,美国判决赔偿金额过高,且不认可中国司法实践普遍承认的“名义股东”概念,违反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无锡中院认为,相关抗辩仅因判决结果对李某不利,并不足以认定违反公平原则。至于“名义股东”问题,美国法院有权依其司法主权作出裁判。外国法律与中国法律存在差异,并不当然意味着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若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反而构成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不当扩张,不利于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

三、关于涉案判决是否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

李某主张,申请人的投资款涉嫌侵占集体财产和非法换汇,且美国法院无视中国的外汇管理、公司法和会计管理制度(如允许将会计资料携带出境),损害了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无锡中院认为,所谓“公共利益”应当限于涉及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与国家主权、安全并列。李某所称事项并未涉及上述范畴,且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美国诉讼中违反了中国的上述制度。其主张投资款涉嫌侵占集体财产亦缺乏证据,且未经司法程序确认的所谓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不予承认外国判决的理由。

四、关于答辩和陪审团审理的基本权利

李某抗辩称,因出境受限未能亲自出席美国庭审,失去了当庭陈述和答辩的权利,并被剥夺了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无锡中院查明,李某虽未亲自出庭,但已委托律师代理,其抗辩权未受到实质剥夺。且美国判决所载,李某未出庭系因“健康原因”,与出境限制无关。

至于陪审团审理,美国判决明确记载李某系基于“策略性决定”未申请陪审团审理,故该抗辩不能成立。

五、关于欺诈例外

李某主张,黄某在美方法院存在提供伪证的行为。

无锡中院认为,若存在伪证或欺诈,确属可以构成拒绝承认外国判决的理由。但本案中,李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仅属单方指控。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已经作出实体裁判的事实不宜重新审查。若李某认为黄某在美国作伪证,其有很多机会在美国一审、上诉或再审程序中依法主张。

启示

一、互惠认定灵活务实

本案核心启示在于,只要有外国法院曾承认和执行过中国判决,即可认定存在互惠关系。

过去,对于与中国未缔结条约的国家(如美国),是否需要长期司法实践才能确立互惠关系尚不明确且存在争议。无锡法院的对互惠关系的认定标准相对明确、灵活务实,且案件经最高院批复,增强了可预见性。

二、公共利益与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有限

“公共利益”被限定为其通常指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与国家主权、安全并列,防止李某等判决义务人滥用该概念逃避执行。

同样,仅因外国法律与中国法律不同,并不代表其违反中国基本法律原则。这体现了中国司法对不同法律体系的尊重与包容。

三、审查重在形式

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以形式审查为主,不对案情实体重审。这既体现对外国司法主权的尊重,也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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