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East IP合伙人贾茹再创经典案例,成功助力”加拿大俱乐部”商标逆袭获注!面对”含国名”和”缺乏显著性”两大注册障碍,East IP合伙人贾茹、庄一依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和独创性的法律论证,最终赢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为国际品牌在华布局扫清关键障碍。这一胜利不仅彰显了法律策略的精妙运用,还为类似跨国品牌提供了宝贵的案例参考。在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企业开拓市场的关键基石。
案件背景
“加拿大俱乐部”(CANADIAN CLUB)品牌威士忌很早就进入中国市场,英文商标已获准注册,此次中文商标的申请遇到了两大“绝对驳回”理由:
- 含国名:商标包含“加拿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
- 缺乏显著性:商标仅由“国家名称加俱乐部“组成,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这两条驳回理由均属于“绝对禁止”条款,在实践中通常较难推翻。
办案过程、结果
对抗“含国名”驳回:策略性布局+在先案例支持
- 提前海外注册:提交新申请前,我们预判到含“加拿大”可能被驳回,建议客户先在加拿大本土第33类上注册相同中文商标;
- 援引类似案例:查找诸多在先包含相同国名的案例,如“加拿大鹅”等;
- 法律条款解读:结合《商标法》第十条但书条款,证明“加拿大”作为该中文商标的组成部分,已获得加拿大政府的同意。
- 破解“缺乏显著性”:多维度证据链构建
- 行业惯例分析:详细说明进口酒类标签的使用规范以及消费者普遍对进口酒标签的识别习惯等,同时证明“加拿大俱乐部”和“CANADIAN CLUB”通过长期使用已经在中国大陆市场建立的唯一的对应关系;
- 市场使用证据:提交“加拿大俱乐部”威士忌在中国大陆一些主流线上销售平台,如天猫、京东、小红书、微博的销售页面、消费者评价等证据支持,证明该中文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建立了一定的市场识别度;
- 实物证据提交:邮寄产品实物样本,直观展示该中文商标在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上的位置、使用形态及其起到的区别产品来源的识别作用。
经过详实的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采纳东权律师事务所上述意见,准予“加拿大俱乐部”商标在33类商品上注册。
案件意义
本案的成功具有开创性的行业示范意义:不仅为含国名商标的注册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法律路径,更通过精心组织的市场使用证据与深厚的审查实务经验相结合,成功突破了”缺乏显著性”这一商标注册的传统壁垒。该案充分彰显了涉外商标申请过程中前瞻性风险评估和战略性全球布局的关键价值,为跨国企业在华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极具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例。此次胜诉不仅为客户赢得了核心商标权益,更展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国际品牌的包容性与专业性,对同类疑难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