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权律师事务所助力国际知名品牌维权,北京高院终审恶意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ast IP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某知名英国足球传媒集团旗下服装潮牌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团队凭借精准的法律研判、扎实的证据搜集和严密的代理逻辑,成功助力委托人维权,法院最终认定诉争商标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有力遏制了恶意抢注商标、扰乱正常商标注册与使用秩序的行为。

案情概况

案件焦点: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转让,受让人“不正当手段”情形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成关键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问题。诉争商标真实权利人为英国知名专业足球传媒集团旗下的服装潮牌,诉争商标在中国境内被他人抢先注册,原申请人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将诉争商标转让至现注册人名下,在案证据显示现注册人存在明显超出实际经营需要、无真实使用意图、销售商标牟利等情形,诉争商标初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现注册人其他注册商标予以驳回,在驳回复审阶段原申请人将诉争商标转让至现注册人名下克服驳回,但确无直接证据证明原申请人与现注册人存在直接的控股关系或其他关系。

诉争商标看似通过商标转让隔离了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恶意情形,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不仅损害了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与使用秩序。如何精准界定该行为的法律性质,能否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其进行规制,成为本案审理的核心焦点。

案件亮点

代理过程中,东权律师通过搜集证据,尽最大程度证明诉争商标原申请人与现注册人之间的商标转让行为非出于巧合,将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与现注册人多种“不正当手段”情形进行强关联,并论证现注册人应当视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一方面,诉争商标是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转让至现注册人名下,现注册人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前即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人;另一方面,诉争商标是因为转让至现注册人名下才克服驳回,若无现注册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诉争商标本身就不会被核准注册。最终,北京高院二审认定现注册人系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过程中受让诉争商标,可视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并基于现注册人存在多种“不正当手段”情形,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情形,应当予以无效宣告,依法改判支持我方上诉请求。

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卫华律师,律师邓达、姬雨璇、王璎珞,商标代理人曾利平为本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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