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下称“南社布兰兹”)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吴某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无效宣告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南社布兰兹,在本案二审中成功逆转,获得胜诉,成功将十年前恶意抢注的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案情回顾
南社布兰兹隶属于富邑葡萄酒集团。该集团旗下的知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奔富”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进入中国市场。经过长期、持续的宣传和销售,“PENFOLDS”“奔富”在中国市场积累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5年,第三人吴某在第16类文具、文件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PENFOLDS奔富”商标(即本案诉争商标)。此外,吴某还在第16和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两件“BENFU奔富”商标,攀附意图明显。
南社布兰兹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奔富/PENFOLDS”驰名商标的权益并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支持其无效请求,裁定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南社布兰兹不服,委托东权律师提起一审诉讼。在一审未获支持的情况下,东权律师继续代理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逆转:恶意抢注终被认定
在二审中,东权律师充分举证,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南社布兰兹的“PENFOLDS”和“奔富”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论证诉争商标同时包含“PENFOLDS”和“奔富”并非巧合,显然是对南社布兰兹在先知名商标“PENFOLDS”和“奔富”的抄袭。同时,第三人名下注册的另外两件“BENFU 奔富”商标进一步佐证其抄袭、摹仿的主观恶意。此外,第三人名下还有其他商标注册,且第三人未对其名下商标注册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证明其存在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东权律师还充分利用二审法院的相关案例,进行类案比较,进一步论证第三人抄袭摹仿知名商标的情形应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南社布兰兹的上诉请求,认定了第三人注册诉争商标的恶意,并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裁定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本案二审判决的认定为同类案件,尤其是针对已注册多年的“钉子商标”的无效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即使在抢注人名下商标数量不多、抢注其他品牌数量也有限的情况下,只要能够充分证明在先商标具有高知名度及抢注人的主观恶意,法院仍可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恶意商标予以打击。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和平律师、律师马洪、谈佳英为本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